瑕疵
出资并不必然影响
股东权利的行使。
在
公司发起人、股东
虚假出资或者
抽逃出资的情况下,由公司
登记机关先
责令改正,后再处以罚款等,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同时我国
公司法并未规定其他股东对瑕疵股东有关启动失权程序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对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还没有法律依据启动失权程序,以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更谈不上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即股东瑕疵出资并不能导致其不享有股东资格或者丧失股东资格。
所以,一般情况下,确定某人是否享有该公司的
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具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约定,是不是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文件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法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利。
综上所述,股东权利的行使是以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为前提的,而非以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为前提,瑕疵出资并不必然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