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租赁期间,房东出售房屋的,
承租人有
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赶走承租人的,承租可以要求
出租人赔偿损失。
2.法律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
赔偿因
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本解释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
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
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
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
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