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行政诉讼的身份条件,在本质上是指
起诉人与行政主体的行为或不作为或所争议的行政
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以下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可以概括为三个:一是“认为“;二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合法权益”,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