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多数国家的环境法治中,均把检察院作为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
诉讼的当然主体,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
二、环境
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机关根据环境公共委托论、国家环境权论和诉讼信托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环境行政机关一般被赋予强大的
行政权,由于环境法律的概括性和原则性,环境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环境法律中负有就法律规定出台具体
实施细则的任务,同时为
保证其严格实施环境法,环境行政机关被授权拥有强大的环境
行政执法手段。
三、环境组织
无论是在欧陆
民法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环境组织都是作为一种最主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基于权力寻租、机构俘获导致政府失灵,再加上市场失灵,环境治理要求一种中立的第三方力量,以公益性、
非营利性、服务社会利益为宗旨的环境团体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