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也称为已购公有住房,它是国家对职工
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凡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
共同财产。因
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
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
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
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
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
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