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
债务人,致使履行
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
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