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
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
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
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