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
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