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查封、扣押的
赃款、
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
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同时将通知及
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
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查扣追缴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是一律上缴国库,但依法返还
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
违禁品除外;
如果是作为
证据使用的,必须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应将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法律依据】《关于
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对于赃款赃物,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三)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