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对
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