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
担保物权并不一定转让,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
债权人未经
担保的允许,同意
债务人转让
债务的,
担保人不承担
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
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
担保债权的
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