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
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