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1.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
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