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
行政拘留环境
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
犯罪,依法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2、《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
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环境保护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