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
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
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 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
民法院
起诉。‘’这表明公民之间就 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
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
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
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
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
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
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纠纷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