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
企业职工请婚
丧假和路程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
结婚或职工的
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天至三天的婚丧假。而且该通知当时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的职工,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2002年开始实施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公民
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
婚假、
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省市政府在制定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都将《通知》中的3天婚假作为
国家法定婚假,然后再给予符合
晚婚条件的职工一定天数的晚婚奖励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