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协议”标准称法为“
竞业限制协议”,其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协议主体错误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
竞业限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同时,协议的另一方必须是符合竞业限制适用条件的人员,如果不满足协议签订的主体条件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竞业限制适用的主体不是任何员工。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约定了
竞业限制条款,将因主体错误而无效。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
3、不给
劳动者补偿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
经济补偿金,则该协议不对劳动者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