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起诉。原告向法院
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
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
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二、调解。调解是人
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
当事人和好,原告
撤诉,
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
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
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
诉讼程序。
三、审理与判决。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