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民法典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在
诉讼中,继承人向人
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
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