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股东资格。
二、明确
出资额及
出资方式根据《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三、要明确约定出资的时间及
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等问题。
四、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出资
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
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出资时,应承担缴纳出资和应向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违约
赔偿的责任。
2、股东出资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未按照协议约定出资的股东对出资差额的填补责任,以及其他已出资的股东对该股东填补责任的
连带责任。
五、公司未能设立的责任的约定
1、对外责任。原则上,
公司设立不能,股东应对外
承担连带责任;
2、内部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如何分担的问题;
3、对由于股东个人的过失原因造成公司不能设立致使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