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
认缴制还是
实缴制,股东均对公司负有
出资义务,即使股东已经通过
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公司仍有权请求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
对出让股东来说,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后,如出让及受让股东之间
未约定实缴出资义务的承担,出让股东仍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实际出资义务,并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相应
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即转让
股权,
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
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
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