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客可以享受业主部分权利。
业主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
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
监督权、
撤销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
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租客权利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
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
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
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