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劳务公司签订了
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的
工资,派遣公司再和
用工单位进行协议,该协议与劳动者的工资无直接关系,通常用工单位会想
劳务派遣工资支付一定的
中介费用。
派遣工的工资有劳务公司发放,不存在劳务公司从劳动者工资
扣钱的情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
工资支付发生
劳动争议的,
当事人可依法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
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
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
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
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