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
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
补助金和
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办理程序:
1、申报 离
退休人员去世后,所在单位要在5日内先向机关事业
社保所申报;
2、受理 离退休人员亲属持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证明到机关事业社保所领取
丧葬费和一次抚恤金。符合
抚养条件的遗属经县人事部门办理遗属补助费审批后,持审批结果到机关事业社保所办理领取手续。
三、申报材料:
1、领取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2、领取人
身份证3、遗属补助费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