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违法,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的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防疫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
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
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2.价格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经营者违反
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3.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