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
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
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图纸、主要隐蔽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等档案和资料应具备。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除具有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有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
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5、有
施工单位签署的
工程质量保修书
施工单位同
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工程 验收的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