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介绍
卖淫罪时,一般不是以次数为认定标准,而是以人数为标准。
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或者介绍已满十四周岁
未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卖淫的,或者
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因予
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