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申请
符合定点基本条件、遵守医疗保障政策、自愿为参保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的医药机构,应当提交申请表并附相关资料。
2、资料审核
医药机构向统筹区
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并对提交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医保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医药机构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
3、现场核查
医保经办机构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医药机构填报资料与真实情况是否相符等。
4、定点评估
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