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是由城管部门管理的,以
北京为例,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
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
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法律依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
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