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
我在去年12月去一家公司面试,得到了offer,约定上班日期2月17日,工资35000元?月,于是,在1月22日向原公司辞职,准备入职新公司,但新公司以疫情原因和公司业务没有梳理好为由,多次推迟我入职,并于4月3日正式邮件通知我入职取消.多次沟通后,只愿意赔偿我1个月工资; 我表示不服,认为公司应该支付1月23日至4月3日的工资损失,2个月零9个工作日,计85000元,另加3个月的找工作赔偿.我和HR的沟通过程中,HR也表示了在我之前两周,已经有新员工入职.
我的问题是: 公司给的1个月赔偿,是否合理? 我要求的2个月零9天的赔偿85000元是否合理?我要求的3个月的找工作赔偿是否合理?如果公司以疫情为不可抗力不履行要约,依据您的经验,最终法院可能判公司陪我多少?这个官司值不值得打?
[律师回复] 您好!是可以帮您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