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规定
收养和,需要到所在地
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私自和收养,都是
违法的行为。
2、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
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
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3、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人的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
身份证(组织作
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 规定时应当征得其他有
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
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
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
收养人生父母无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
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