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可以
销户。
无车销户属于汽车灭失申请销户登记,车主应填报《
机动车注册、转移、
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并携带
身份证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相关部门开具的机动车灭失证明材料,即可办理。无车销户,即车辆卖了或被盗未找回选择进行销户处理,再或者车辆在外地损毁进行报废后,回到归属地办理机动车档案注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