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
行政行为申请
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如果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
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
行政机关作出的
警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
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