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的一方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冻结银行帐户、划拨
债务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法院
执行官强制执行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费用一般先由胜诉的
债权人支付,然后再从债务人的最终还款中扣除。如果
败诉债务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官将在执行文件上标注“未执行”的字样,并将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裁决已被执行,执行官将标有“判决已执行”字样的文件呈交法庭。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
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