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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楼市场销售广告宣传能否视作合同书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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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 | 2024-0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住楼的市场销售广告宣传和宣传策划材料为要约邀请,可是出售人就商住楼开发设计整体规划范畴内的房子及有关设备所做的表明和应允实际明确,并对房产买卖合同书的签订及其房子价钱的明确有重特大危害的,理应视作质权。该表明和应允即便 未加载房产买卖合同书,亦理应视作合同书內容,被告方违背的,理应担负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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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能视为合同内容吗
对于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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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要约,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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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售楼广告可视为合同内容
原则上一般应认定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若出卖人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可视为要约:第一,该内容是对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第二,对房屋的说明和允诺应具体确定。第三,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34浏览 2025-01-24
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售楼广告是否构成要约,我们应该根据售楼广告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一般情况下,售楼广告视为要约邀请。 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以,要约邀请并不能对合同双方产生合同的拘束力。但是,要约在发出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会产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第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售楼广告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应当视为邀约而非要约邀请: 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了说明和允诺; 2、该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 3、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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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口市内迁移
广州市户口市内迁移,需要进行户口迁移的当事人携带本人的户口本、二代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同意迁出证明等材料,前往迁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10w+浏览 2025-01-20
楼房广告与宣传广告不符,应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咨询热线内容我家现在住的这套房子是父母留给我的老式板楼,年代已经很久。与妻子商量后,我们决定购买一套新房,于是便开始收集各个楼盘的广告,其中有一则广告吸引了我的注意。广告中是这样描述的:现预售一批高层住宅群,已基本完工;小区西面将建露天游泳池、花园等休闲区域,还将建设幼儿园、小区会所等相应的配套设施......虽然该房价平均每平米比其他楼盘高1000元左右,但我还是毫不犹豫地买下了其中的一套房子,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支付了40万元首付款。可当楼盘竣工,我们全家高高兴兴地入住时,才发现原来说要兴建游泳池的地方竟又挖起了深坑,而且最可气的是,原来计划建幼儿园的地方也被改为绿地。我们几个业主都对此事十分气愤,马上与开发商进行了交涉。而开发商则回应售楼广告仅是一种宣传手段,根本不算数,一切还应以预售合同为准。回头一想,我们当初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中对此的确未作明确的约定,我顿时傻了眼。请问:售楼广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能否以楼房环境与售楼时的宣传广告不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咨询者:马先生)律师专线解答马先生,可以明确回答您的是,售楼广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楼房环境与售楼广告不符,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您所遭受的损失。上述事件是开发商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而引起的房地产买卖纠纷。虚假的房地产广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开发商虚构事实,将子虚乌有的事情在售楼广告中作为真实的事实加以宣传;另一种是开发商隐瞒事实真相,将真实的情况隐瞒起来让业主购房时不知道真相。售楼广告是商业广告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开发商登载或派送售楼广告,是其向业主发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在法律上开发商并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许多经营者就利用这一点来玩虚假广告的把戏。但是根据《合同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而且出卖人如果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据您所述,开发商当初的楼盘广告已经交待了建设的各个配套设施以及具体方位,内容具体明确,而且使得该楼盘的价格比其他同等条件的楼盘每平米贵了1000多元,对您是否与之定约产生重大影响,应该属于要约。要约一旦到达他人,且他人同意与之定约,其内容就对发出人有法律拘束力。也就是说,一旦您同意和其订约,开发商就应当对其所承诺的内容承担责任。所以,开发商的主张于法无据,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对您造成的损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您也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结合您的情况,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的种种事项都没有兑现,所以您完全可以以其欺诈为由解除购房合同。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售楼广告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地位这一问题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如果因售楼广告与现实不符需要提讼时,应该保管好当初的售楼广告,如果已丢失,最好是再找一份,因为这是您维权的重要证据。有了售楼广告,您就可以以此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赔比其他同等条件的楼盘高出的楼价及利息,或者是提出解除合同。此外,您应该联合多个业主共同,这样胜诉的几率会更大。最后要提醒您的是,购房时一定要注意将广告所陈述的内容一并写在合同里,如果原合同是格式合同,没有此项内容,您可以与之签订补充协议。如果开发商以种种理由拒绝,绝对要小心,这很有可能是个陷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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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广告有效力吗
售楼广告一般没有效力。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42浏览 2025-02-14
广东楼房歪斜谁赔偿
广东楼房歪斜由鉴定后的责任主体赔偿。楼房交付使用后发生歪斜情况的,购房者可以参照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依法进行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购房者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并主张损失赔偿。不属于楼房质量问题由相关住户违规操作造成歪斜的,可以要求相关住户负责赔偿。
19浏览 2024-10-07
售楼商业广告是否应当兑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此时应分情况而定。一般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并无实际意义,也不需要兑现。但当满足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兑现。 商品房广告及其相关资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楼盘、吸引购房人的主要方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同时,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中约定。 但必须明确的是,商品房广告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业主的一种自我推荐,是向业主发出的一种要约邀请,即希望消费者看到自己发出的宣传广告而前来买房,并就一些实质性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它不是一种要约,即开发商发出广告,消费者承诺签订买卖合同就当然发生效力。因此,这不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宣传广告上,就商品房的介绍(包括房价、建筑面积、房屋用途、使用面积、户型样本、装修标准、配套设施、绿化环境等)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换句话说就是,买卖合同不当然地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业主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达到自己预期的愿望,应对有关该商品房的实质性条款与开发商协商,并落实在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上。 商品房售楼广告的内容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广告视为要约,其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1)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规定的; (2)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 在实践中如何确定“说明和允诺是具体”的呢通常来说,包括向购房者提供优惠条件或赠送礼品的许诺、对商品房外墙或共用部分装饰标准的告示、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或共用部分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对商品房周围环境质量做出的具有明确的指标的说明等。这些内容即使未写入买卖合同中,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违反上述广告宣传中记载事项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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