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判决遗漏
当事人或者
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
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
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当事人在第
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
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必须参加
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人民法院按照第
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
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
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5、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
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