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属于一般保证的保
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的
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债务人财产被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
债务前,有权拒绝向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连带保证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的,为
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