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几份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提出申请时,
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
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3、
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
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
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二、
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后果
1、取得法人资格。
2、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
3、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
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不得使用反不正竞争法所禁用的标记;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须冠以“中国”、“中华”或“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实标记“有限责任公司”或“
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于符合规定准予使用的名称,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该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的,需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证明文件及对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应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