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对票据权利纠纷及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
诉讼,如何确定
管辖法院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
汇票付款人或者
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