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证处不是属于政府部门,也不是企业、学校等其它普通的单位,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
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2、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3、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4、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
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