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担任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
律师是该案件
被害人的
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
代理的
诉讼案件或者
非诉讼业务
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
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
(一)至第
(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