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
容留他人吸毒,这里的容留是指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所以,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
犯罪。
2、对于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
据公安部、监察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
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案件。对以娱乐、服务场所为掩护或利用场所的便利条件,组织、强迫、容留、 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贩毒的,
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坚决追究其
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卖淫嫖娼的,要加大
治安拘留和收容教育力度;凡是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陪侍活动的,一律按“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查处,对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或者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活动的人员提供方便和条件的,要坚决依照国务院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对存在淫秽、
敲诈勒索顾客和吸毒贩毒等问题的娱乐、服务场所,除追究有关人 员法律责任外,对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处理,并
吊销其
营业执照。
3、偿提供场所吸毒
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既可能是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也就是说,
行为人有没有从容留的行为中得到好处不影响本
罪名的成立。
4、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
根据
刑法相关原理和总则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的,属于
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
牵连犯,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处罚。
5、留他人吸毒的人数
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
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