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并不是判决
离婚的必要条件,只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调节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2、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