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者因下列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
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单位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赔偿金。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