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重复
诉讼判定方式如下:若在
行政案件审理中或者审理结束,作出判决后,有其他人又以该案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认定为重复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
起诉状时对符合本
法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
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
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
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
起诉不
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
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