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是不能外
借给别人用的。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应该享受医疗保障的凭证之一,仅限于参保人员本人使用。
如果卡上(个人账户)有余额,可在参保统筹区内的
医保定点医院看病用于支付自付部分(不足以支付时用现金支付)或到定点药店购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否则属于违规。
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