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适用
减刑。
1、
累犯不得适用
缓刑和
假释,但并未规定累犯不能减刑。
2、即使是累犯,只要满足《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仍然可以减刑。
3、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如果未经过上述法定程序,则不得减刑。
减刑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
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
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
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实质条件
2、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是可以减刑的。
3、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