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适用“
扶养”而非“
抚养”。
民法典规定,父母死亡,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对于未成年的妹妹有扶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义务人履行了
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姐姐对妹妹的扶养义务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这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