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拆迁时采用恐吓
胁迫等手段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对被
拆迁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内容】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
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
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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