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在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情况下,同时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
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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